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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如何操作才合规?

税务服务 99ANYc3cd6 2025-12-20 15:09 0 1

核心概念:一般性税务处理 vs.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时,可以根据是否符合特定条件,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将直接导致税负的巨大差异。

特征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务原则 “视同销售”原则,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均按公允价值转让,确认相关所得或损失。 “免税重组”原则,符合条件的合并,可以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适用条件 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所有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复强调,是核心)
税务影响 税负高,但清晰
被合并方:需要立即就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方:接受的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被合并方股东: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税负低,但有条件
被合并方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唯一例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以分期缴纳(符合特定条件)。
合并方:接受的资产、负债按原账面净值确定计税基础。
被合并方股东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优点 操作简单,税务处理清晰,无需过多论证。 递延纳税,避免了合并当期产生巨额税款,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缺点 合并当年可能产生高额税负,影响企业现金流和利润。 条件苛刻,程序复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未来资产处置时计税基础较低,可能导致未来税负增加。

分税种详细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这是税务处理中最核心的部分,直接决定了合并的整体税负。

企业吸收合并 税务处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A. 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

  • 被合并企业:
    • 资产转让所得 = (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资产的原计税基础) - 相关税费
    • 应将上述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合并企业:
    • 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
    • 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负债,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
  •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
    • 股东以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非股权支付)。
    •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权的公允价值 - 股权的原计税基础) - 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
    • 应就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B.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被合并企业:
    • 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 【重要例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根据财税〔2025〕57号文,如果合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满足一定条件(如合并后的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权利义务,且不动产/土地用途不改变),可以选择在5个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个重大补充。
  • 合并企业:
    • 接收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以被合并企业的原计税基础作为自己的计税基础。
    • 关键点:合并方的计税基础是“原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这意味着未来处置这些资产时,其增值部分将全部作为应税所得。
  •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
    • 股东以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非股权支付)。
    • 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 非股权支付部分:对于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存货等),应视为对股权转让的补偿,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
      • 应确认的所得 = (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 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额 ÷ 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

  • 一般性税务处理

    被合并企业将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等转让给合并企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也不征收增值税。
    • 只要满足“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条件,无论是特殊性还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均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 一般性税务处理

    被合并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吸收合并 税务处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号),在合并中,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这是其最大的税务优势之一。

印花税

  • 合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如合并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无论选择哪种税务处理,因企业合并而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免征印花税

契税

  • 合并后新设的企业或存续的企业,承受原合并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合并方承受被合并方的房地产,免缴契税

操作流程与建议

  1. 尽职调查与估值:首先需要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公允价值评估,这是选择税务处理方式的基础。
  2. 商业目的论证:准备充分的商业目的说明文件,证明合并是出于战略发展、资源整合等正当商业理由,而非避税。
  3. 方案设计
    • 评估支付能力:合并方是否有足够现金来支付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的税款?
    • 计算税负:分别测算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总税负,特别是要考虑“递延纳税”的未来影响。
    • 设计支付结构:尽量提高“股权支付”的比例,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85%的门槛。
  4. 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如果决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在合并完成后的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备案。未备案的,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执行。
  5. 账务处理与申报:按照最终确定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
税种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立即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暂不确认(不动产/土地可分期)
增值税 征收(不符合“三不一转”条件时) 不征收(符合“三不一转”条件)
土地增值税 征收 暂不征收
印花税 缴纳 免征
契税 缴纳 免征

最终建议: 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强烈建议聘请专业的税务师、律师和会计师组成团队,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战略目标和合并的具体条款,进行全面的税务筹划,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虽然可以递延纳税,但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进行复杂的备案程序,务必谨慎操作。

企业吸收合并 税务处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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