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流程: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再准备相关材料如申请书、章程等,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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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确定 | 分公司名称需冠以总公司名称全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可标明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地名,行业与总公司一致时可从略,若分公司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单独使用字号则需履行该程序。 |
| 材料准备 |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照片或扫描件。 总公司章程和公章。 总公司股东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定。 总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任职文件。 分公司办公地点的租房合同、房产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若房屋无产权证,城镇房屋需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等,非城镇房屋提交当地政府规定证明;使用军队房产需《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城镇房屋还需提交《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非城镇房屋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总公司和分公司涉及的前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原件(若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产品或服务需办理审批许可证)。 分公司经营范围说明,且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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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申请 | 自总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章程。 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 审核领照 | 登记机关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分公司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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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章 | 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制分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必要印章。 |
| 代码证书办理 |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
| 银行开户 | 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携带总公司所有证件复印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去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费用一般在50 200元不等。 |
| 税务登记 |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需要申领发票,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
问题1:分公司注册是否需要注册资本? 解答:分公司注册不需要注册资本,其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2: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员工吗? 解答: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