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不动产分期抵扣,特定行业设备购置等部分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已不存在分两年抵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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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 |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
2019年4月1日至今 | 取消分两年抵扣政策,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在当期一次性全额抵扣。 |
若企业在2018年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100万元:
问题1: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厂房,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企业购入厂房等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当期一次性全额抵扣,无需分两年。
问题2:现行政策下,哪些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除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等法定不可抵扣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均可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