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点概述
2025年第27号公告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常见问题:
-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明确了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其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时点和方式。
- 手续费及佣金扣除:规定了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限额和计算基数。
- 融资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明确了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税务处理原则。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在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如何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如何计提折旧以及如何支付租金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规范。
-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包括投资、资产划转、无偿划拨等)的不同情形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核心条款逐条解析
关于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第一条)
这是本公告最核心、最常用的条款之一。
-
核心规定:
- 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一次性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将其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解读与举例:
-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比如政府奖励企业一台设备,价值100万元,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为10年。
- 错误做法:收到补助当年,一次性确认100万元收入。
- 正确做法(依据27号公告):收到补助时,计入“递延收益”100万元,从收到下一年起,在10年内,每年将10万元(100万/10年)从“递延收益”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未来补偿):比如政府为鼓励企业研发,承诺未来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用于弥补研发费用。
- 正确做法:收到每年50万元补助时,计入“递延收益”,当年发生研发费用并结转损益时,再将50万元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已发生补偿):比如企业去年因自然灾害损失了200万元,政府今年给予200万元补助用于弥补损失。
- 正确做法:收到补助的当年,直接将2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手续费及佣金扣除(第二条)
-
核心规定:
-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如股票)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 这部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其金额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
解读与举例:
- 某公司准备上市,支付给券商承销费用1000万元。
- 错误做法:将1000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正确做法(依据27号公告):这10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其计算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额)可以包含这部分证券发行收入。
关于融资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第三条)
-
核心规定:
-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 这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解读与举例:
-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合同约定分两期缴付,首期需在2025年1月1日前缴付600万元,但实际只缴了500万元,差额100万元未到位。
- 2025年,该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年利率5%,产生利息25万元。
- 税务处理:这25万元利息中,与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相对应的部分(按比例计算:25万 * (100万/500万) = 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剩余的20万元利息可以正常扣除。
- 目的:防止企业利用股东出资不到位,将应由股东承担的融资成本转嫁给企业,在税前扣除,从而侵蚀税基。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第四条)
-
核心规定: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卖方兼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流转税。
- 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承租人仍对该资产计提折旧,支付的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中利息部分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解读与举例:
- 一家企业将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立即租回,租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230万元,总计1150万元。
- 税务处理:
- 出售设备时,企业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清理”和“银行存款”,但税务上不确认500万元(1150万-1000万)的收益。
- 企业继续对这台设备计提折旧。
- 每年支付的230万元租金,在会计上分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税务上,支付的利息部分可以在税前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而偿还本金的部分不能直接扣除,但可以通过折旧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五条)
-
核心规定:
- 政府明确指定专门用途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的,企业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 政府没有明确指定用途,或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解读与举例:
- 政府划拨企业1000万元,要求全部用于“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并规定了专款专用。
- 税务处理:这100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用这笔钱购买的设备计提的折旧、支付的研发费用等,均不能在税前扣除。
- 政府划拨企业1000万元,未指定用途,或明确表示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 税务处理:这1000万元应全额计入企业当年的“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7号是一份非常务实和重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特点和价值在于:
- 明确性:对政府补助、佣金、融资费用等长期存在模糊地带的问题,给出了清晰、统一的税务处理标准,减少了税企争议。
- 精细化: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不同性质的政府划入资产(指定用途、未指定用途),体现了税收管理的精细化。
- 防范避税:通过规定投资不到位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等条款,有效堵塞了利用资本弱化等方式进行避税的漏洞。
- 促进管理:鼓励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如将政府补助与资产成本、使用寿命进行匹配,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和税务原则。
对于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而言,深刻理解并正确执行27号公告的规定,是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确、合规的关键,至今,其核心规定依然是处理相关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