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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2025 76号文核心变化有哪些?

税务服务 99ANYc3cd6 2025-11-30 09:48 0 1

文件出台背景与核心目的

背景: 2025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被纳入试点,这标志着中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税制改革进入了收官阶段。

在如此大规模的税制转换过程中,新政策与旧制度、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业务模式之间,必然会出现一些交叉地带和模糊地带,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理解和执行上产生困惑。

税务2025 76解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一个合同里既有建筑服务,又有材料销售,怎么交税?
  •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营业税项目)和新项目(增值税项目)如何界定和开票?
  • 酒店式公寓、长租公寓等新型业务,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和申报?

核心目的: 76号公告的核心目的就是“打补丁、定细则、明标准”,为这些具体问题提供统一、明确的操作指引,消除政策执行中的不确定性,保障“营改增”的顺利落地。


文件核心内容解读

76号公告共包含13条,我们挑选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几条进行详细解读。

解读1: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界定与处理(第1、2条)

这是76号公告最核心、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的“一项业务涉及多个税率”的难题。

  • 税务2025 76解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第1条: 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第2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通俗理解与举例:

    • 混合销售(一项业务,两个税率): 强调“一项经营活动”,想象一个场景:你开了一家装修公司,跟客户签了一个“全包”合同,不仅提供设计、施工(服务),还从自己仓库里拉走一批地板、瓷砖卖给客户(货物),这项“装修”业务是核心,货物和服务是紧密捆绑、不可分割的。

      • 如果这家公司是建材销售店转型的: 那么它属于“从事货物销售”,整个混合销售就按销售货物(17%,当时税率)交税。
      • 如果这家公司是纯设计公司转型的: 那么它属于“其他单位”,整个混合销售就按销售服务(6%)交税。
      • 关键点: 判断标准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而不是合同里哪个金额大。
    • 兼营(多项业务,各自独立): 强调“多项独立的经营活动”,还是这家装修公司,它除了装修业务,还单独开了一个设计工作室,专门接一些不施工的设计项目,这就是兼营,装修业务(6%)和设计业务(6%)可能税率一样,但如果它还卖建材(17%),那么就必须把卖建材的收入、装修设计的收入分开核算,否则税务局可能要求你从高适用税率。

  • 政策影响:

    • 正面影响: 提供了清晰、统一的判断标准,避免了企业在处理混合销售业务时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 企业应对: 企业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特别是那些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企业,要明确自己的主营业务属性,以便正确适用税率,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清晰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

解读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的界定(第3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2025年4月3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或在4月30日前已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或在4月30日前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的,都属于“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税)。

  • 通俗理解与举例:

    • 这个条款给了房地产企业一个“过渡期选择权”,一个项目如果在2025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开工”(以施工许可证、合同或立项三者中最早的时间点为准),那么它就被视为“老项目”。
    • 老项目的优势: 选择简易计税,可以全额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在当时对于很多老项目来说,因为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选择简易计税反而税负更低、更划算。
    • 举例: 某房企2025年3月取得施工许可证,销售一个楼盘,销售额1亿元,选择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 = 1亿 / (1+5%) 5% ≈ 476.19万元,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假设能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00万元,那么应交增值税 = 1亿 / (1+11%) 11% - 300万 ≈ 691万 - 300万 = 391万,在这个例子中,简易计税更优。
  • 政策影响:

    这是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初期最重要的政策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现金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项目情况,在“老项目”和“新项目”之间做出最有利的税务筹划。

解读3:关于酒店式公寓等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第4条)

  • 单位购进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 通俗理解与举例:

    • 这条政策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不动产价值高,一次性抵扣会对当期造成巨大冲击,因此采用分2年抵扣的方式。
    • 适用范围: 不仅包括企业自用的办公楼、厂房,也包括企业购买的用于出租的公寓、商铺等,76号公告明确了这一点,解决了当时对“酒店式公寓”、“长租公寓”等新型业态能否以及如何抵扣的疑问。
    • 举例: 某公司花1000万元购入一套公寓用于出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90万元(假设税率9%),在购入当年的增值税申报中,可以抵扣 90万 60% = 54万元,剩余的 90万 40% = 36万元,可以在次年的申报期再抵扣。
  • 政策影响:

    明确了不动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为企业投资不动产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促进了不动产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将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因素考虑在内。

解读4:关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第6条)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进度结算金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 通俗理解与举例:

    • 这条规范了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务流程,A省的建筑公司去B省承建一个项目,不能只在A省交税,也不能只在B省交税。
    • 流程:
      1. 预缴: 在B省的项目所在地,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申报: 回到A省的公司注册地,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将预缴的税款抵减掉。
    • 举例: A公司(一般纳税人)在B省施工,收到1000万工程款,支付给分包方C公司300万,A公司在B省应预缴增值税 = (1000万 - 300万) / (1+9%) * 2% ≈ 12.84万元,回到A省后,这1000万收入按9%计算销项税额(约82.57万元),再减去预缴的12.84万元,差额就是最终应补缴的税款。
  • 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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