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利息支出包括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关联方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详细内容:
关联方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关联方包括以下几类: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遵守以下规定:
债资比例限制: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分开计算原则: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按以下公式计算:
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通知规定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问题1: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如何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问题2:如果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其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