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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服务 99ANYc3cd6 2025-12-24 15:55 0 1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其受案范围主要涵盖了税务机关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十大类: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税款征收类

这是最常见、最核心的复议范围。

  1. 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而依法加收的滞纳金。
  2.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后,依法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
  3.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承担的税款:如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或者纳税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的税款。

行政处罚类

对纳税人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 罚款:税务机关作出的各种罚款决定。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税务机关对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收入或财物予以没收。
  3. 停止出口退税权: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停止其出口退税权的决定。
  4. 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对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决定。
  5.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6.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其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类

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征收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税务机关依法通知银行冻结纳税人存款的行为。
  2.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
  3.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对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用所得款项抵缴税款。

资格认定类

对纳税人资格、资格等级或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确认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确定纳税主体资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纳税人类型的认定。
  2. 确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3. 资格认定行为: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或取消。

发票管理类

与发票开具、使用、管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 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如临时经营户)代开发票的行为。
  2. 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行为。
  3. 发票领用、缴销、审批:对纳税人领用、缴销发票以及申请发票种类的审批等具体行为。

税收优惠管理类

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行为。

  1. 审批减免税、退税、抵免: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出口退税、税额抵免等申请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 不予批准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对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申请作出的具体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类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税务机关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其依法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类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但在法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予履行,从而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不予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 未履行法定职责:如应当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退还多缴税款等,但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理。
  3. 不予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或举报,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征管措施类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采取的其他具体措施。

  1. 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因纳税人账簿混乱或难以查账,而采用核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2. 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进行的特别纳税调整。
  3.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的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的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上述未列举但确实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重要提示与排除范围

  1.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各部委、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规定、办法等)不属于复议范围,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有权处理。
  2.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复议:税务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调动等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 最终裁决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些决定是“最终裁决”,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的解释具有最终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对纳税人等当事人作出的所有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财产、发票),还是涉及资格程序,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都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您需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建议首先明确您认为侵犯您权益的具体是哪一类或哪几类行为,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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