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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

税务服务 99ANYc3cd6 2025-12-31 15:54 0 1

公告核心内容(一句话概括)

自2025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销售方不得为其开具。


公告发布的背景与目的

在57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需要向个人或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普票”)用于入账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些企业利用普票“信息不全”的漏洞,通过虚开、多开普票来虚列成本、套取资金、偷逃税款,用虚假的餐饮费、办公用品、咨询费等普票报销不相关的支出。

为了堵上这个税收征管漏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57号公告,其核心目的就是:

  1. 加强税前扣除管理:要求企业在取得成本费用类普票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身份信息,确保每一笔税前扣除都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2. 防范虚开发票:从源头上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减少利用普票进行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空间。
  3. 实现信息管税:通过将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信息进行关联,为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风险监控提供了数据基础。

公告的具体规定(逐条解析)

第一条:关于购买方信息的要求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适用对象:这里的“企业”是广义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发票类型:仅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就要求购买方提供完整信息,所以不受此影响。
  • 必填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是唯一的、强制性的要求。
  • 销售方责任:销售方在开具普票时,有义务核对购买方提供的信息,并将其准确填写在发票的相应栏次,如果购买方不提供,销售方可以拒绝为其开票。
  • 法律效力:不符合此规定的普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拿到的普票上没有税号,这笔费用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条:关于发票内容的要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真实名称和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根据购买方实际情况填写。”

解读:

  • 名称和税号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填写“个人”、“客户”等模糊信息。
  • 地址、电话等非强制项:公告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如果购买方提供了这些信息,销售方也应如实填写。

第三条:关于开票系统的要求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2025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开具的,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凭证。”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生效时间:2025年7月1日。
  • 新旧发票衔接: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普票,即使没有税号,只要符合当时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有效的税收凭证。
  • 后果明确:7月1日之后开具的普票,如果没有按规定填写税号,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普票)。

对不同主体的影响

对购买方(企业)的影响

  • 索取发票时:必须主动向销售方提供本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财务审核时:在接收发票时,必须仔细核对发票上的购买方名称和税号是否与本单位信息完全一致,一个字、一个符号的错误都可能导致发票无效。
  • 报销流程: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告知其向外部商家索要发票时的具体要求。

对销售方(企业)的影响

  • 开具发票时:必须主动询问购买方是否需要开具“企业抬头发票”,并索要其纳税人识别号。
  • 开票系统操作:开票人员需要熟练操作开票软件,准确录入购买方信息。
  • 拒绝开票的权利:如果购买方是个人或无法提供税号,且要求开具“企业抬头发票”,销售方有权拒绝,或只能开具“个人抬头发票”。

对个人(消费者)的影响

  • 变化不大:个人消费时,通常不需要提供税号,如果商家询问,可以明确表示是“个人消费”,商家通常会开具“名称:个人”的普票。
  • 特殊情况:如果个人是为了公司的需要(如垫付公司费用),需要向商家索要“企业抬头发票”,那么就必须提供公司的税号。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也要遵守这个规定吗? A1: 是的,57号公告对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

Q2: 我去超市买东西,能要一张抬头是“XX公司”的发票吗? A2: 可以,但前提是你必须提供该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超市只能为你开具抬头为“个人”的发票。

Q3: 如果发票上的税号写错了,还能补救吗? A3: 可以,但有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在发票认证或勾选抵扣前发现错误,可以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但如果已经入账并申报扣除,处理起来会非常复杂,可能无法补救。

Q4: 发票上不填写税号,会有什么风险? A4: 主要风险在购买方,这张发票无法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销售方来说,虽然不违法,但如果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会面临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是中国税收征管走向精细化、信息化的重要一步,它通过一张小小的发票,强化了企业间的交易链条,堵塞了税收漏洞,对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普通消费者,都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