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适用的分期抵扣政策如下:
情形 | 抵扣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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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不动产 | 时间范围: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抵扣方式:60%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抵扣,40%于第13个月抵扣。 取得方式: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抵债等。 扣税凭证: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新建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及服务 | 时间范围:2016年5月1日后新建。 抵扣方式: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60%当期+40%第13个月)。 特殊情形:若购进时未明确用于新建不动产,可全额抵扣;转用时需将已抵扣部分的40%转出待抵扣。 |
不动产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 条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 抵扣方式: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60%当期+40%第13个月)。 特殊处理:无法预知是否超50%时,可先全额抵扣,超限后再转出40%待抵扣。 |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无需分两年抵扣,可直接在购进当期一次性全额抵扣。
解答:根据2019年39号公告,2019年4月1日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